針對醫療法修法擬增設「長庚條款」,包括所投資企業人員不得兼任醫療法人董事、董事會須有衛福部選派具醫療背景人士擔任公益監察人、全面財務監理等,而這除牽動58家醫療財團法人醫院,受衝擊的也不只台塑集團投資的長庚醫院,還有新光集團的新光醫院、國泰霖園集團的國泰醫院、遠東集團的亞東醫院等。新光金控暨新光醫院董事長吳東進16日就大吐苦水,為什麼一人做錯,其他人要跟著挨30大板,「早知就不辦醫院了」。
為確保其公益性質,法令規定財團法人的盈餘必須有10%使用在教育、醫療、研究上,不可以像一般公司直接將盈餘分配給董事。但其實醫院收入除了醫療收入外,還有美食街、停車場,甚至利息、股利等非醫療收入,像是長庚1年就可能有上百億的股利收入,因此也被外界詬病長期被「萬年董事會」所把持,林口長庚醫院更爆發內部管理問題。
在林口長庚醫院爆發內部管理問題後,衛福部專案小組要求長庚董事會進行改革,其中要求台塑關係企業退出董事會,另擬修醫療法。醫療法修正案也聚焦在3大方向,包括醫療法人所投資企業人員不得兼任醫療法人董事、董事會須有衛福部選派具醫療背景人士擔任公益監察人、全面財務監理等。
新光金控暨新光醫院董事長吳東進16日也對醫療法修法大吐苦水。他說,醫院絕非暴利行業,以私立醫院來說,醫療院所本業利潤率大概只有2%,很多知名醫院其實要靠捐贈或其他財源挹注,才不至於發生虧損。
他更感嘆,若因單一事件修法,並不符合修法本意及比例原則,況且這次修法可能讓許多財團法人醫院財源斷掉,為什麼一人做錯事,其他人要跟著挨30大板,「早知道就不辦醫院了」。
新光醫院副院長洪子仁也提到,醫界對於主管機關監督醫療體系,予以高度尊重與支持,以醫療法修法,回應國人醫療需求和提升法人治理高度方向沒錯但主管機關的監督管理,不應逾越自治範疇,像是醫療法人的捐助章程以及董事組織章則等,均應本此原則,不宜過度規範與限制,且尊重法人的獨特性,也不宜因個別事件扭曲修法方向,尤其針對單一事件或體系「量身訂做」,不符修法初衷與概念,對自我管理良好的醫療財團法人也不公允。
洪子仁強調,雖然醫療財團法人設立的醫院數量僅占全台醫院11%,但病床數卻占總病床數32%,申請醫療費用支出占比近41%,即約1成的醫療財團法人醫院,提供了3成多住院服務、4成多醫療服務,顯示財團法人醫院的營運管理效率,對於促進台灣醫療國際聲譽與競爭力,有著功不可沒的貢獻,一旦醫療法修法過度嚴峻,恐削弱醫院競爭力。
因此,他也呼籲政府修法應全面性思量,過度修法超過比例原則反而箝制醫療財團法人正常發展,若因修法造成醫療財團法人醫院失去管理彈性及經營競爭力,也非國人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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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自: https://tw.news.yahoo.com/%E9%86%AB%E7%99%82%E6%B3%95%E8%A8%AD%E9%95%B7%E5%BA%9A%E6%A2%9D%E6%AC%BE-%armani exchange 專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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